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三百二十五条
第七章 机场和进近管制服务 / 第六节 缩小航空器起飞着陆间隔
第三百二十五条
使用缩小航空器起飞着陆间隔时,将航空器分为以下三类: (一)1类航空器:单发螺旋桨航空器,且最大允许起飞重量小于或者等于2000公斤; (二)2类航空器:单发螺旋桨航空器,且最大允许起飞重量大于2000公斤,但小于7000公斤;或者双发螺旋桨航空器,且最大允许起飞重量小于7000公斤; (三)3类航空器:以上1类、2类以外的其他航空器。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