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三百二十二条

第七章 机场和进近管制服务 / 第六节 缩小航空器起飞着陆间隔

第三百二十二条

缩小航空器起飞着陆间隔是指缩小本章第四节、第五节中有关起飞与起飞、着陆与着陆、着陆与起飞航空器间的间隔,缩小航空器起飞着陆间隔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跑道长度; (二)机场布局; (三)运行航空器的机型种类; (四)机场标高。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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