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三十二条
第二章 机构与运行管理 / 第四节 空中交通服务应急预案
第三十二条
空中交通服务应急预案应当明确出现设备失效或者人员丧失能力时,为保证空中交通安全,空中交通管制人员应当遵循的基本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 空中交通服务应急预案应当包括: (一)组织体系与职责分工; (二)空域应急接管的方案; (三)保证安全的具体措施; (四)管制员的操作程序; (五)恢复空中交通服务的程序; (六)与相关单位协调配合机制。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机构与运行管理 / 第四节 空中交通服务应急预案
空中交通服务应急预案应当明确出现设备失效或者人员丧失能力时,为保证空中交通安全,空中交通管制人员应当遵循的基本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 空中交通服务应急预案应当包括: (一)组织体系与职责分工; (二)空域应急接管的方案; (三)保证安全的具体措施; (四)管制员的操作程序; (五)恢复空中交通服务的程序; (六)与相关单位协调配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