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三百一十九条

第七章 机场和进近管制服务 / 第五节 进场管制

第三百一十九条

当塔台管制员确信进近着陆的航空器飞越跑道入口时符合下列条件,可向该航空器发布着陆许可,但该着陆许可不得在前方着陆航空器飞越跑道入口之前发出: (一)符合航空器之间尾流间隔标准; (二)着陆航空器飞越跑道入口前,前行离场航空器已经飞越使用跑道末端或者已开始转弯; (三)着陆航空器飞越跑道入口前,前行着陆航空器已经脱离使用跑道。 发出着陆许可后,上述条件有变化的,塔台管制员应当立即通知航空器复飞,同时简要说明复飞原因;复飞航空器高度在昼间100米,夜间150米以下,或者未开始第一转弯,跑道上的其他航空器不得起飞;复飞和重新进入着陆的程序,按照公布的程序执行。着陆或者复飞由航空器驾驶员最后决定,并且对其决定负责。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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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三百一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