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三百一十五条

第七章 机场和进近管制服务 / 第五节 进场管制

第三百一十五条

因空中交通繁忙、跑道临时关闭以及有紧急着陆的其他航空器,不能许可航空器立即着陆的,管制员应当通知航空器并采取下列措施: (一)调整航空器之间的间隔; (二)扩大或缩小起落航线; (三)对于按目视飞行规则飞行的航空器,应当指示其在通常使用的目视位置报告点或目视确认的地点上空盘旋等待;但是,指示两架航空器在同一地点等待的,应当向该两架航空器提供交通情报; (四)对于按仪表飞行规则飞行的航空器,应当指示其在等待空域内飞行等待。但是,每架航空器等待飞行时间和由等待飞行空域至起始进近点的时间,通常不得超过30分钟。在等待空域内飞行的航空器,应当严格保持规定的高度层,按照规定的等待航线飞行。因故急需着陆的,航空器驾驶员应当立即报告塔台(进近)管制员,经过允许后,按照有关程序下降和着陆; (五)指挥航空器进行等待时,应当在该航空器到达管制许可界限点或进近定位点5分钟之前,向该航空器发出包括以下内容的指示: 1.等待定位点; 2.等待航线与等待点的方位关系; 3.飞往等待定位点的航路或航线及所使用的导航设施的径向线、航向、方位; 4.等待航线使用测距设备表示的出航距离或者以分钟为单位的出航飞行时间; 5.等待航线的转弯方向。 以上等待程序内容已公布的,可以省略。 (六)预计航空器的等待飞行时间和由等待飞行空域至起始进近点的时间在30分钟以上的,管制员应当了解航空器的续航能力并迅速通知该航空器预计进近时间或者预计更新管制许可的时间。等待时间未确定的,也应当通知该航空器。进场的预计更新管制许可的时间应当在该航空器的等待定位点发出。预计还要进行等待的,应当通知该航空器尽可能准确的预计等待时间; (七)航空器进行等待后向其发出更新的管制许可,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新的管制许可界限点或进近许可; 2.在新的管制界限点之前的全部飞行航线; 3.高度; 4.其他必要的事项。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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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三百一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