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三百一十一条

第七章 机场和进近管制服务 / 第五节 进场管制

第三百一十一条

进近管制单位或者塔台管制单位与进场航空器建立无线电通信联系后,应当对航空器位置进行核实并向该航空器迅速发出有关下列情报的通知: (一)进场程序; (二)进近方式; (三)使用跑道; (四)风向、风速值; (五)气象报告的云高低于目视进近最低下降高度,或者气象报告的能见度小于目视进近最低气象条件的,其云高或者能见度值; (六)高度表拨正值。 进场航空器报告已经从机场终端自动情报服务通播中收到上述有关情报的也可不包括在内,但是管制单位仍然需要向航空器提供高度表拨正值。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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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三百一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