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三百一十条

第七章 机场和进近管制服务 / 第五节 进场管制

第三百一十条

区域管制单位等管制单位发给进场航空器飞至进近定位点的管制许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进近定位点的名称; (二)到进近定位点的飞行航路; (三)高度; (四)其他必要的事项。 区域管制单位向进近管制单位或者塔台管制单位移交进场航空器的通信联络及管制业务的,应当在完成管制协调的基础上,在该航空器到达管制移交点之前进行,以便进近管制单位或者塔台管制单位有充分时间对该航空器发出更新的管制许可。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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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三百一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