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三百零九条

第七章 机场和进近管制服务 / 第五节 进场管制

第三百零九条

管制单位交换进场航空器的管制情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区域管制单位应当将进场航空器的下列情报,在该航空器预计飞越管制移交点前10分钟或者按照管制协议,通知相关进近管制单位: 1.航空器呼号; 2.航空器机型; 3.进近管制移交点及预计飞越时间、预定高度; 4.管制业务移交; 5.其他相关情报。 (二)进近管制单位应当将有关进场航空器的下列情报通知相关区域管制单位: 1.在等待定位点上空正在使用的高度; 2.进场航空器之间平均间隔的时间; 3.要求航空器到达管制移交点的时间; 4.接受对该航空器管制的决定; 5.机场撤销仪表进近程序的,其撤销时间; 6.要求区域管制单位变更航空器预计到达进近管制点的时间,并且时间变更在10分钟以上的,其变更时间; 7.与区域管制有关的航空器复飞的情报; 8.通信中断航空器的有关情报。 (三)进近管制单位应当在不迟于航空器飞越管制移交点前3分钟或者按照管制协议,将进场航空器的下列情报通知相关塔台管制单位: 1.航空器呼号; 2.航空器机型; 3.预计到达进近定位点或者机场上空的时间、预定高度或实际高度; 4.必要时,通知仪表进近的种类。 (四)塔台管制单位应当将进场航空器的下列情报通知相关进近管制单位: 1.该航空器已着陆; 2.着陆时间; 3.撤销仪表飞行程序的,其撤销时间; 4.复飞或通信中断航空器的有关情报; 5.使用跑道。 (五)各管制单位已发出的情报如有下列变更,应当迅速通知对方单位: 1.区域管制与进近管制之间发出的预计到达时间相差超过3分钟; 2.进近管制单位之间相差超过3分钟; 3.进近管制与塔台管制之间发出的预计到达时间相差超过2分钟。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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