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三百零八条
第七章 机场和进近管制服务 / 第四节 离场管制
第三百零八条
离场航空器的管制协调和移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塔台管制单位,应当及时将离场航空器的起飞时间通知进近管制单位或者区域管制单位; (二)进近管制单位和区域管制单位对离场航空器实施流量控制或者有其他调配的,应当尽早通知塔台管制单位安排离场航空器在地面或空中等待; (三)航空器飞离塔台管制单位责任区时,塔台管制单位应当与进近管制单位或者区域管制单位按协议进行移交。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