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二百九十八条
第七章 机场和进近管制服务 / 第四节 离场管制
第二百九十八条
航空器滑行(空中滑行)应当经过塔台地面管制席或者机场管制席许可。管制员发布的航空器滑行(空中滑行)许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滑行及空中滑行路线; (二)必要时,起飞顺序; (三)等待点、等待位置; (四)使用跑道; (五)进近管制单位和区域管制单位对离场航空器的有关要求; (六)其他事项。 当航空器需要滑行穿越跑道时,滑行许可应当包含明确的穿越许可,或者在穿越该条跑道之前等待的指令。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