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二百九十四条

第七章 机场和进近管制服务 / 第四节 离场管制

第二百九十四条

为了便于航空器起飞离场,塔台管制员应当根据情况向离场航空器发布包括如下内容的情报和指示: (一)使用的跑道; (二)风向、风速、能见度,必要时通报云高; (三)高度表拨正值; (四)地面滑行路线; (五)机场有自动观测系统的,应当按规定通知本机场的跑道视程; (六)收到低空风切变警告的,应当通知低空风切变的情况; (七)其他必要的情报。 离场航空器报告已经从机场自动终端情报服务通播收到上述有关情报的也可以不包括在内,但是管制单位仍然需要向航空器提供高度表拨正值。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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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二百九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