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二百九十二条
第七章 机场和进近管制服务 / 第四节 离场管制
第二百九十二条
执行不同任务的航空器或者不同机型的航空器同时飞行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安排优先起飞的顺序。通常情况下,允许执行紧急或者重要任务的航空器、定期航班或者速度大的航空器优先起飞。安排航空器放行顺序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具有优先权的航空器; (二)航空器的机型及其性能; (三)飞行航路; (四)航空器之间的最小间隔; (五)尾流间隔标准; (六)有利于加速流量或者空中交通流量管理的有关要求。 当多架离场航空器延误时,通常管制员应当按照延误航空器的原计划起飞时间次序放行。为了减少延误航空器的平均延误时间,管制员可以对航空器的起飞次序进行调整。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