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二百九十一条
第七章 机场和进近管制服务 / 第四节 离场管制
第二百九十一条
塔台管制单位根据批准的飞行计划和机场、航路情况以及有关管制单位的情报,对离场航空器发出放行许可。放行许可包括下列内容: (一)航空器识别标志; (二)管制许可的界限,包括定位点或者目的地; (三)批准的离场程序; (四)飞行的航路或者航线; (五)飞行高度; (六)应答机编码; (七)离场程序中未规定的必要的管制指令或者情报。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七章 机场和进近管制服务 / 第四节 离场管制
塔台管制单位根据批准的飞行计划和机场、航路情况以及有关管制单位的情报,对离场航空器发出放行许可。放行许可包括下列内容: (一)航空器识别标志; (二)管制许可的界限,包括定位点或者目的地; (三)批准的离场程序; (四)飞行的航路或者航线; (五)飞行高度; (六)应答机编码; (七)离场程序中未规定的必要的管制指令或者情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