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二百九十一条

第七章 机场和进近管制服务 / 第四节 离场管制

第二百九十一条

塔台管制单位根据批准的飞行计划和机场、航路情况以及有关管制单位的情报,对离场航空器发出放行许可。放行许可包括下列内容: (一)航空器识别标志; (二)管制许可的界限,包括定位点或者目的地; (三)批准的离场程序; (四)飞行的航路或者航线; (五)飞行高度; (六)应答机编码; (七)离场程序中未规定的必要的管制指令或者情报。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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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二百九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