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二百八十五条

第七章 机场和进近管制服务 / 第三节 跑道的选择和使用

第二百八十五条

航空器起飞应当使用全跑道。如机场、机型和气象条件另有明确规定或者航空器驾驶员申请,塔台管制员可以允许航空器不使用全跑道起飞。 塔台管制员可以提出航空器使用部分跑道起飞建议,航空器驾驶员有权决定是否采用,并对该决定负责。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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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二百八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