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二百七十四条
第七章 机场和进近管制服务 / 第二节 机场机动区内目视管制信号
第二百七十四条
如果机场助航灯光不是连续提供使用的,机场灯光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管理灯光: (一)航空器预计起飞或着陆前1小时,做好开放灯光的准备; (二)航空器预计起飞或着陆前20分钟开放灯光,或者按照塔台管制单位要求的时间开放灯光; (三)航空器起飞后15分钟、着陆后10分钟关闭灯光,或者按照塔台管制单位的通知关闭灯光; (四)在发生紧急情况需要开放灯光时,立即开放; (五)发现灯光异常不能按规定要求开放灯光时,立即报告塔台管制单位。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