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二百六十八条

第七章 机场和进近管制服务 / 第二节 机场机动区内目视管制信号

第二百六十八条

遇有陆空无线电通信失效时,塔台管制员应当使用灯光或者信号弹信号,对起飞、降落或者在机场机动区内活动的航空器进行管制。灯光信号、信号弹信号及目视地面信号的指示,按照附件3《管制员发给航空器的灯光或者信号弹信号》和附件4《机场目视地面信号》的规定执行。遇有下列情况时,塔台管制员应当向航空器、车辆和人员发出警告信号: (一)航空器互相接近,有相撞危险; (二)航空器与障碍物有相撞危险; (三)发现航空器机体情况异常; (四)跑道积水、结冰或者松软; (五)航空器未经批准将进入有航空器正在起飞、着陆的跑道或者其他有危险的区域; (六)管制员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昼间或者夜间发出的警告信号均为从地面以10秒钟的间隔发射灯光或者信号弹信号,且根据不同情况使用红光、绿光或者白光。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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