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二百六十四条

第七章 机场和进近管制服务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百六十四条

在发布起飞许可或者着陆许可后,塔台管制员得知跑道上或者跑道附近有可能危害起飞或者降落航空器安全的障碍,或者已经发生以及即将发生侵入跑道的事件时,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取消离场航空器的起飞许可; (二)指挥降落的航空器复飞或者中断进近; (三)通知航空器出现跑道侵入或者跑道上有障碍以及障碍在跑道上的位置。 航空器驾驶员应当根据管制员通报的情况和航空器所处的运行情况,做出判断和采取适当的措施。 发生任何涉及跑道上有障碍或者侵入跑道的情况之后,航空器驾驶员和管制员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提交空中交通事件报告。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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