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二百五十八条
第七章 机场和进近管制服务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百五十八条
塔台管制单位应当向其管制下的航空器发布情报和管制许可,以防止下列情况的发生: (一)在机场塔台职责范围内,包括机场起落航线上飞行的航空器之间发生碰撞; (二)机动区内运行的航空器之间发生碰撞; (三)着陆、起飞的航空器发生碰撞; (四)航空器与机动区内运行车辆之间发生碰撞; (五)机动区内航空器与该区内障碍物之间发生碰撞。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七章 机场和进近管制服务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塔台管制单位应当向其管制下的航空器发布情报和管制许可,以防止下列情况的发生: (一)在机场塔台职责范围内,包括机场起落航线上飞行的航空器之间发生碰撞; (二)机动区内运行的航空器之间发生碰撞; (三)着陆、起飞的航空器发生碰撞; (四)航空器与机动区内运行车辆之间发生碰撞; (五)机动区内航空器与该区内障碍物之间发生碰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