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 / 第二百五十七条独立法条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章 管制间隔的方法和标准 / 第六节 间隔标准的降低第二百五十七条根据二百五十五条和二百五十六条降低间隔标准的,应当按照本规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申请运行变更,且运行的时间不得少于六个月。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