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二百五十六条
第六章 管制间隔的方法和标准 / 第六节 间隔标准的降低
第二百五十六条
在塔台和进近管制区内,降低本章第三节的仪表飞行水平间隔,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 管制员可以目视观察到本管制区内所有航空器,并能够配备适当的间隔; (二) 每架航空器始终可以被与其相关的航空器驾驶员目视,并且所有相关航空器驾驶员报告能够自行保持间隔; (三) 一架航空器跟随另一航空器飞行,后方航空器驾驶员报告可以看见前方航空器,并且能够保持间隔。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