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二百五十四条
第六章 管制间隔的方法和标准 / 第五节 航空器尾流间隔标准
第二百五十四条
前后起飞离场或者前后进近的航空器,其雷达间隔的尾流间隔标准应当按照下列规定: (一)前机A380-800型航空器,后机为非A380-800型的重型航空器,不小于11.1公里; (二)前机A380-800型航空器,后机为中型航空器时,不小于13.0公里; (三)前机为A380-800型航空器,后机为轻型航空器时,不小于14.8公里; (四)前、后航空器均为重型航空器时,不小于7.4公里; (五)重型航空器在前,中型航空器在后时,不小于9.3公里; (六)重型航空器在前,轻型航空器在后时,不小于11.1公里; (七)中型航空器在前,轻型航空器在后时,不小于9.3公里。 前款规定的尾流间隔距离适用于使用下述跑道: (一)同一跑道,一架航空器在另一架航空器以后同高度或者在其下300米内飞行; (二)两架航空器使用同一跑道或者中心线间隔小于760米的平行跑道; (三)交叉跑道,一架航空器在另一架航空器后以同高度或者在其下300米内穿越。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