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二百五十三条

第六章 管制间隔的方法和标准 / 第五节 航空器尾流间隔标准

第二百五十三条

在下述情况中,当较重尾流种类的航空器正在低空通场或者复飞时,轻型或者中型航空器与重型航空器之间、轻型航空器与中型航空器之间的非雷达间隔的尾流间隔时间不得小于2分钟(参照附件10图35、36);在轻型航空器或者中型航空器与A380-800型航空器之间的非雷达间隔的尾流间隔时间不得小于3分钟: (一)较轻尾流种类的航空器使用反向跑道起飞; (二)较轻尾流种类的航空器同一跑道做反向着陆; (三)较轻尾流种类的航空器在间隔小于760米的平行反向跑道着陆。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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