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二百五十一条
第六章 管制间隔的方法和标准 / 第五节 航空器尾流间隔标准
第二百五十一条
当使用入口内移跑道时,在下列情况下,轻型或者中型航空器和重型航空器之间,以及轻型航空器和中型航空器之间的非雷达间隔的尾流间隔不得小于2分钟: (一)当轻型或者中型航空器在重型航空器着陆后起飞,或者轻型航空器在中型航空器着陆后起飞; (二)当飞行航迹预计有交叉时,轻型或者中型航空器在重型航空器起飞之后着陆,以及轻型航空器在中型航空器起飞之后着陆。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