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二百五十条

第六章 管制间隔的方法和标准 / 第五节 航空器尾流间隔标准

第二百五十条

当前后进近着陆的航空器为重型机和中型机时,其非雷达间隔的尾流间隔不得少于2分钟。 当前后进近着陆的航空器分别为重型机和轻型机时,其非雷达间隔的尾流间隔不得少于3分钟。 当前后进近着陆的航空器分别为中型机和轻型机时,其非雷达间隔的尾流间隔不得少于3分钟。 当前后进近着陆的航空器分别为A380-800型机和其他重型机时,其非雷达间隔的尾流间隔不得少于2分钟。 当前后进近着陆的航空器分别为A380-800型机和中型机时,其非雷达间隔的尾流间隔不得少于3分钟。 当前后进近着陆的航空器分别为A380-800型机和轻型机时,其非雷达间隔的尾流间隔不得少于4分钟。 当前后进近着陆的航空器在起落航线上且处于同一高度或者后随航空器低于前行航空器时,若进行高度差小于300米的尾随飞行或者航迹交叉飞行,则前后航空器的尾流间隔时间应当按照本条上述有关规定执行。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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