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二百四十九条
第六章 管制间隔的方法和标准 / 第五节 航空器尾流间隔标准
第二百四十九条
当使用下述跑道起飞时,前后起飞离场的航空器为重型机和中型机、重型机和轻型机、中型机和轻型机,其非雷达间隔的尾流间隔不得小于3分钟(参照附件10图34);前后起飞离场的航空器为A380-800型机和中型机、A380-800型机和轻型机,其非雷达间隔的尾流间隔不得少于4分钟: (一)同一跑道的中间部分; (二)跑道中心线之间距离小于760米的平行跑道的跑道中间部分。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