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二百四十六条
第六章 管制间隔的方法和标准 / 第五节 航空器尾流间隔标准
第二百四十六条
为避免尾流影响,管制员应当为航空器之间配备尾流间隔。但是在下列情况时,管制员则不需要为航空器之间配备尾流间隔: (一)按照目视飞行规则飞行的两架航空器在同一跑道先后着陆,前行着陆的航空器为重型或者中型时; (二)按照仪表飞行规则飞行做目视进近,当后随航空器已报告看到前方航空器,被指示跟随并自行保持与前方航空器的间隔时。 管制员应当为上述航空器以及认为必要的其他航空器发布可能的尾流警告。航空器驾驶员应当负责保证与前方较重尾流种类航空器的间隔。当航空器驾驶员认为需要额外的间隔时,应当及时向管制员报告。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