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二百四十四条
第六章 管制间隔的方法和标准 / 第四节 目视飞行水平间隔
第二百四十四条
按目视飞行规则飞行的航空器相遇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避让并调整间隔: (一)两架航空器在几乎同一高度上对头相遇时,应当各自向右避让,相互间保持500米以上间隔; (二)两架航空器在几乎同一高度上交叉相遇时,航空器驾驶员从座舱左侧看到另一架航空器时,应当下降高度;从座舱右侧看到另一架航空器时,应当上升高度; (三)航空器在几乎同一高度上超越前面航空器,后方航空器航迹与前方航空器对称面夹角小于70度时,应当从前面航空器右侧保持500米以上的间隔进行,避免小于规定间隔从对方上下穿越或从其前方切过,后方超越的航空器对保持两架航空器之间的间隔负责; (四)单机飞行的航空器,应当避让编队飞行的航空器; (五)有动力装置重于空气的航空器应当避让飞艇、滑翔机或气球; (六)飞艇应当避让滑翔机及气球; (七)滑翔机应当避让气球; (八)有动力装置的航空器,应当避让拖曳物体的航空器; (九)飞行中的或在地面上、水面上运行的航空器,应当避让正在着陆或正在进近着陆的航空器; (十)正常飞行的航空器,应当避让已知需被迫着陆的航空器; (十一)重于空气的航空器为了着陆而在同一机场同时进近时,高度较高的航空器,应当避让高度较低的航空器;但是,后者不得利用此规定切入另一架正在进入着陆最后阶段的航空器前方或超越该航空器; (十二)滑行的航空器,应当避让正在起飞或即将起飞的航空器。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