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二百四十三条

第六章 管制间隔的方法和标准 / 第四节 目视飞行水平间隔

第二百四十三条

目视飞行规则飞行直升机使用同一起飞着陆区起飞、着陆时,间隔标准应当符合如下规定: (一)先起飞、着陆的直升机离开起飞、着陆区之前,后起飞的直升机不得开始起飞; (二)先起飞、着陆的直升机离开起飞、着陆区之前,着陆的直升机不得进入起飞、着陆区; (三)起飞点与着陆点的间隔在60米以上,起飞、着陆航线又不交叉时,可以准许同时起飞、着陆。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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