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二百四十二条

第六章 管制间隔的方法和标准 / 第四节 目视飞行水平间隔

第二百四十二条

目视飞行规则飞行航空器使用同一跑道起飞、着陆时,其间隔标准应当符合如下规定: (一)在前面航空器已飞越跑道末端或在跑道上空改变航向已无相撞危险前,或者根据目视或前面航空器报告确认该航空器已脱离跑道前,后面航空器不得开始起飞滑跑; (二)在前面航空器已飞越跑道末端或者在跑道上空改变航向已无相撞危险前,或者根据目视或前面航空器报告确认该航空器已脱离跑道前,后面航空器不得飞越使用跑道的起始端。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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