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二百四十一条
第六章 管制间隔的方法和标准 / 第四节 目视飞行水平间隔
第二百四十一条
同航迹、同高度目视飞行的航空器之间纵向间隔为:指示空速250公里/小时(含)以上的航空器之间,5公里;指示空速250公里/小时以下的航空器之间,2公里。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管制间隔的方法和标准 / 第四节 目视飞行水平间隔
同航迹、同高度目视飞行的航空器之间纵向间隔为:指示空速250公里/小时(含)以上的航空器之间,5公里;指示空速250公里/小时以下的航空器之间,2公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