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二百四十一条

第六章 管制间隔的方法和标准 / 第四节 目视飞行水平间隔

第二百四十一条

同航迹、同高度目视飞行的航空器之间纵向间隔为:指示空速250公里/小时(含)以上的航空器之间,5公里;指示空速250公里/小时以下的航空器之间,2公里。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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