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二十四条

第二章 机构与运行管理 / 第二节 管制单位的运行

第二十四条

为了验证新技术在管制运行中的可行性,按照本规则第二十二、二十三条,管制方式、管制间隔、运行方式等尚无明确规定或者超出本规章要求的,应先进行实验运行。实施实验运行的单位应当组织技术论证,并遵守民航局相关规定。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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