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二百三十八条
第六章 管制间隔的方法和标准 / 第三节 仪表飞行水平间隔
第二百三十八条
当管制员根据进场航空器位置而发放起飞许可时,离场航空器距进场航空器的间隔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参照附件10图31): (一)当进场航空器按完整的仪表进近程序进近时: 1.在进场航空器开始进行程序转弯或者基线转弯转入最后进近航段之前,离场航空器可以起飞; 2.在进场航空器开始进行程序转弯或者基线转弯转入最后进近航段之前,离场航空器可以与进近反方向成至少45度以上角度的方向起飞,且起飞需在进场航空器预计飞越仪表跑道进近方向起始端3分钟前进行。 (二)当进场航空器按直线进近程序进近时: 1.在进场航空器预计飞越仪表跑道始端5分钟之前,离场航空器可以起飞; 2.在进场航空器预计飞越仪表跑道始端3分钟以前或进近航迹上的指定定位点之前,离场航空器可以与进近反方向成至少45度以上的角度的方向起飞。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