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二百三十七条

第六章 管制间隔的方法和标准 / 第三节 仪表飞行水平间隔

第二百三十七条

同一机场连续放行数架不同航迹、不同速度的航空器,间隔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速度大的航空器在前,速度小的航空器在后,航迹差大于45度,并在起飞后立即实行横向间隔,为1分钟(参照附件10图29); (二)速度小的航空器在前,速度大的航空器在后,航迹差大于45度,并在起飞后立即实行横向间隔,为2分钟(参照附件10图30)。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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