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二百三十六条
第六章 管制间隔的方法和标准 / 第三节 仪表飞行水平间隔
第二百三十六条
同一机场连续放行数架同航迹不同速度的航空器,间隔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前面起飞的航空器比后面起飞的航空器速度大80公里/小时(含)以上时,为2分钟(参照附件10图26); (二)速度小的航空器在前,速度大的航空器在后,速度大的航空器穿越前方速度小的航空器的高度层并到达速度小的航空器的上一个高度层时,应当有5分钟的纵向间隔(参照附件10图27); (三)速度小的航空器在前,速度大的航空器在后,如果同高度飞行,应当保证在到达着陆机场上空或者转入另一航线或者改变高度层以前,后航空器与前航空器之间应当有10分钟的纵向间隔(参照附件10图28)。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