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二百三十五条
第六章 管制间隔的方法和标准 / 第三节 仪表飞行水平间隔
第二百三十五条
同一机场连续放行数架同速度的航空器,间隔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前、后航空器同航迹同高度飞行时,为10分钟(参照附件10图23); (二)前、后航空器同航迹不同高度飞行时,为5分钟(参照附件10图24); (三)前、后航空器在不同航迹上飞行,航迹差大于45度,起飞后立即实行横向间隔,为2分钟(参照附件10图25)。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管制间隔的方法和标准 / 第三节 仪表飞行水平间隔
同一机场连续放行数架同速度的航空器,间隔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前、后航空器同航迹同高度飞行时,为10分钟(参照附件10图23); (二)前、后航空器同航迹不同高度飞行时,为5分钟(参照附件10图24); (三)前、后航空器在不同航迹上飞行,航迹差大于45度,起飞后立即实行横向间隔,为2分钟(参照附件10图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