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六章 管制间隔的方法和标准 / 第三节 仪表飞行水平间隔

第二百三十四条

等待航空器可以在不同的定位点上空等待飞行,但这些等待航线空域和保护空域不得互相重叠,否则应当为在相邻等待航线上飞行等待的航空器之间配备垂直间隔。 进场、离场或者航路上飞行的航空器与等待航线空域之间应不小于5分钟的间隔,否则,管制员应当为进场、离场或者航路上飞行的航空器与在等待航线上飞行等待的航空器之间配备垂直间隔(参照附件10图22)。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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