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二百三十条

第六章 管制间隔的方法和标准 / 第三节 仪表飞行水平间隔

第二百三十条

两架航空器在相距距离不小于50公里的两个导航设备外侧逆向飞行时,如果能够保证在飞越导航设备时,彼此已经上升或者下降到符合垂直间隔规定的高度层,可以在飞越导航设备前相互穿越(参照附件10图15)。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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