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二十三条

第二章 机构与运行管理 / 第二节 管制单位的运行

第二十三条

管制单位运行发生变更,按照本规则规定需要审核的,应当按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权限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运行。管制单位申请运行变更,应当符合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运行变更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完成对运行需求、可行性及对安全水平的影响分析; (二)具备相关的应急措施; (三)广泛征求相关用户的意见,并得到支持; (四)完成人员培训和设备配备; (五)通过专家组或者专业机构评估。 管制单位运行变更后三个月至一年,民航局或地区管理局应当对其运行符合性进行检查。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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