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二百二十九条

第六章 管制间隔的方法和标准 / 第三节 仪表飞行水平间隔

第二百二十九条

改变高度的航空器,穿越逆向飞行的另一航空器的高度层时,如果在预计相遇点前10分钟,可以上升或者下降至被穿越航空器的上或者下一个高度层(参照附件10图12);如果在预计相遇点后10分钟,可相互穿越或者占用同一高度层(参照附件10图13);如果接到报告,两架航空器都已经飞越同一全向信标台、无方向信标台或者测距台定位点2分钟后,可以相互穿越或者占用同一高度层(参照附件10图14)。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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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二百二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