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二百二十七条

第六章 管制间隔的方法和标准 / 第三节 仪表飞行水平间隔

第二百二十七条

在同高度上,航迹交叉飞行的两架航空器,在相互穿越对方航路中心线或者航线时,应当有15分钟的纵向间隔(参照附件10图7);如果可以利用导航设备经常测定位置和速度,应当有10分钟的纵向间隔(参照附件10图8)。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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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二百二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