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二百二十六条
第六章 管制间隔的方法和标准 / 第三节 仪表飞行水平间隔
第二百二十六条
同航迹、同高度、不同速度飞行的航空器,当前行航空器保持的真空速比后随航空器快40公里/小时(含)以上时,两架航空器飞越同一位置报告点后应当有5分钟的纵向间隔(参照附件10图5);当前行航空器保持的真空速比后随航空器快80公里/小时(含)以上时,则两架航空器飞越同一位置报告点后应当有3分钟的纵向间隔(参照附件10图6)。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管制间隔的方法和标准 / 第三节 仪表飞行水平间隔
同航迹、同高度、不同速度飞行的航空器,当前行航空器保持的真空速比后随航空器快40公里/小时(含)以上时,两架航空器飞越同一位置报告点后应当有5分钟的纵向间隔(参照附件10图5);当前行航空器保持的真空速比后随航空器快80公里/小时(含)以上时,则两架航空器飞越同一位置报告点后应当有3分钟的纵向间隔(参照附件10图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