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二百二十六条

第六章 管制间隔的方法和标准 / 第三节 仪表飞行水平间隔

第二百二十六条

同航迹、同高度、不同速度飞行的航空器,当前行航空器保持的真空速比后随航空器快40公里/小时(含)以上时,两架航空器飞越同一位置报告点后应当有5分钟的纵向间隔(参照附件10图5);当前行航空器保持的真空速比后随航空器快80公里/小时(含)以上时,则两架航空器飞越同一位置报告点后应当有3分钟的纵向间隔(参照附件10图6)。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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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二百二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