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 / 第二百二十五条独立法条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章 管制间隔的方法和标准 / 第三节 仪表飞行水平间隔第二百二十五条同航迹、同高度、同速度飞行的航空器之间,纵向间隔为10分钟。 管制单位间订有协议的,按照协议规定执行,但不得低于此标准。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