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六章 管制间隔的方法和标准 / 第三节 仪表飞行水平间隔

第二百二十五条

同航迹、同高度、同速度飞行的航空器之间,纵向间隔为10分钟。 管制单位间订有协议的,按照协议规定执行,但不得低于此标准。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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