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二百二十三条

第六章 管制间隔的方法和标准 / 第三节 仪表飞行水平间隔

第二百二十三条

两架航空器使用同一导航设备或者方法飞行时,航空器之间的横向间隔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使用全向信标台,航空器之间的航迹夹角不小于15度,其中一架航空器距离全向信标台50公里(含)以上(参照附件10图2); (二)使用无方向信标台,航空器之间的航迹夹角不小于30度,其中一架航空器距离无方向信标台50公里(含)以上(参照附件10图3); (三)当使用推测(DR)定位,航空器之间的航迹夹角不小于45度,其中一架航空器距离航迹交叉点50公里或以上。该点由目视或参照导航设备而定,并且确定两架航空器均为飞离交叉点(参照附件10图4); (四)使用区域导航飞行时,航空器之间航迹夹角不小于15度,且两架航空器航迹相应的保护空域不相重叠。横向间隔根据两航迹之间的角度差和相应保护空域的值确定,以距两航迹交点的距离表示。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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