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二百二十一条
第六章 管制间隔的方法和标准 / 第二节 垂直间隔和安全高度
第二百二十一条
航空器改变高度时,已经在某一高度层巡航的航空器通常比其他要求进入该巡航高度层的航空器更具有优先权。当两架或者多架航空器在同一巡航高度层时,排列在前的航空器通常具有优先权,但是当情况复杂或者空中流量较大时,管制单位可以灵活安排高度层。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管制间隔的方法和标准 / 第二节 垂直间隔和安全高度
航空器改变高度时,已经在某一高度层巡航的航空器通常比其他要求进入该巡航高度层的航空器更具有优先权。当两架或者多架航空器在同一巡航高度层时,排列在前的航空器通常具有优先权,但是当情况复杂或者空中流量较大时,管制单位可以灵活安排高度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