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二百二十条

第六章 管制间隔的方法和标准 / 第二节 垂直间隔和安全高度

第二百二十条

机场管制地带或者进近管制空域内的飞行高度,不论使用何种高度表拨正值,也不论航向如何,航空器之间的垂直间隔在12500米以下不得小于300米。作起落航线飞行的航空器与最低安全高度层上的航空器,其垂直间隔不得小于300米。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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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二百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