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二十二条
第二章 机构与运行管理 / 第二节 管制单位的运行
第二十二条
管制单位运行应当明确服务范围、服务时间、管制方式、管制间隔、运行方式等内容,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保障运行所需要的适当数量的、合格的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专业人员; (二)满足运行所需的设施设备; (三)必要的空中交通管理工作的制度和运行程序; (四)与相关单位签订必要的协议; (五)符合规定的其他条件。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机构与运行管理 / 第二节 管制单位的运行
管制单位运行应当明确服务范围、服务时间、管制方式、管制间隔、运行方式等内容,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保障运行所需要的适当数量的、合格的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专业人员; (二)满足运行所需的设施设备; (三)必要的空中交通管理工作的制度和运行程序; (四)与相关单位签订必要的协议; (五)符合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