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二百一十九条
第六章 管制间隔的方法和标准 / 第二节 垂直间隔和安全高度
第二百一十九条
航路等待空域的飞行高度层配备,8400米以下,每隔300米为一个等待高度层;8400米至8900米隔500米为一个等待高度层;8900米至12500米,每隔300米为一个等待高度层;12500米以上,每隔600米为一个等待高度层。航路等待空域的最低飞行高度层不得低于航线最低飞行高度。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管制间隔的方法和标准 / 第二节 垂直间隔和安全高度
航路等待空域的飞行高度层配备,8400米以下,每隔300米为一个等待高度层;8400米至8900米隔500米为一个等待高度层;8900米至12500米,每隔300米为一个等待高度层;12500米以上,每隔600米为一个等待高度层。航路等待空域的最低飞行高度层不得低于航线最低飞行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