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二百一十六条

第六章 管制间隔的方法和标准 / 第二节 垂直间隔和安全高度

第二百一十六条

在同一航路、航线有数架航空器同时飞行并且互有影响时,通常应当分别把每架航空器配备在不同的高度层。如果不能配备在不同的飞行高度层时,可以允许数架航空器在同一航线、同一飞行高度层内飞行,但是各架航空器之间应当保持规定的纵向间隔。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二百一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