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二百一十二条
第六章 管制间隔的方法和标准 / 第二节 垂直间隔和安全高度
第二百一十二条
管制单位为目视飞行规则飞行航空器提供管制服务时,航空器与地面障碍物的垂直间隔: (一)机场区域内目视飞行规则飞行最低安全高度: 巡航表速250公里/小时(不含)以上的航空器,按照机场区域内仪表飞行规则飞行最低安全高度的规定执行。 巡航表速250公里/小时(含)以下的航空器,距离最高障碍物的真实高度不得小于100米。 (二)航线目视飞行规则飞行最低安全高度: 巡航表速250公里/小时(不含)以上的航空器,按照航线仪表飞行规则飞行最低安全高度的规定执行。 巡航表速250公里/小时(含)以下的航空器,通常按照航线仪表飞行规则飞行最低安全高度的规定执行;如果低于最低高度层飞行时,距航线两侧各5公里地带内最高点的真实高度,平原和丘陵地区不得低于100米,山区不得低于300米。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