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二百一十条

第六章 管制间隔的方法和标准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百一十条

管制单位应当根据导航、通信、监视等管制条件,合理选择配备间隔的方法。任何情况下,为航空器配备至少一种管制间隔。所采用的管制间隔,应当符合间隔标准,同时,为了加速空中交通流量,也应当充分合理使用间隔,避免间隔过大。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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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二百一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